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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未成年人交付家庭财物行为的定性
骗取未成年人交付家庭财物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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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必然是间接正犯的"利用工具",要根据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综合判断未成年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性质,进而准确实现罪名定性.通过捏造用款意图、虚构借用财物进行抵押和可赎回返还的事实、虚构工作收入等骗取未成年人信任,使其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并将收到的财物变卖挥霍的,依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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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焱、马朦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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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10220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102200
关键词: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错误认识
交付家庭财物
诈骗
出版年: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年,卷(期):
2024.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