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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4,
Issue
(22) :
75-77.
骗取未成年人交付家庭财物行为的定性
史焱
马朦朦
中国检察官
2024,
Issue
(22) :
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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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未成年人交付家庭财物行为的定性
史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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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朦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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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102200
2.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102200
折叠
摘要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必然是间接正犯的"利用工具",要根据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综合判断未成年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性质,进而准确实现罪名定性.通过捏造用款意图、虚构借用财物进行抵押和可赎回返还的事实、虚构工作收入等骗取未成年人信任,使其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并将收到的财物变卖挥霍的,依法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
错误认识
/
交付家庭财物
/
诈骗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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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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