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骗取未成年人交付家庭财物行为的定性

骗取未成年人交付家庭财物行为的定性

扫码查看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必然是间接正犯的"利用工具",要根据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综合判断未成年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性质,进而准确实现罪名定性.通过捏造用款意图、虚构借用财物进行抵押和可赎回返还的事实、虚构工作收入等骗取未成年人信任,使其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并将收到的财物变卖挥霍的,依法构成诈骗罪.

史焱、马朦朦

展开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10220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102200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错误认识 交付家庭财物 诈骗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