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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4,
Issue
(23) :
43-46.
走私类洗钱罪中犯罪所得的认定
史轶晴
中国检察官
2024,
Issue
(23) :
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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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类洗钱罪中犯罪所得的认定
史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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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2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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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上游犯罪的所得是否直接来源于犯罪实行行为,结合行为人的谋利目的,可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分为"直接获益型"与"间接获益型"两类.走私的物品不能直接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走私物品销售后所得才能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其他间接获益型犯罪出售获益后的所得才能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影响犯罪所得的认定,但要区分成本形成的原因来认定是否应扣除相关成本.
关键词
走私
/
洗钱
/
犯罪对象
/
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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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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