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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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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突破了合同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享有的传统观点,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从性质上看,该权利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而非合同终止权或司法解除权,其属于形成诉权的范畴.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理论上有"义务解放论"的支持,能够使合同双方尽早从合同拘束中解放出来;在实践中则是出于对破解合同僵局、实现经济效率合理性的现实需求.当前立法对于该项权利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在具体适用上应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的相关规定,通过解释论的方法予以补充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合同僵局问题.

许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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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

民法典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合同僵局 义务解放 履行障碍

2024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199
ISSN:1009-4245
年,卷(期):2024.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