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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国家监护制度的行政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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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4条第4款增设了紧急情况下国家监护制度.其作为私法公法化的典型制度,在防止被监护人陷入监护困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对于紧急情况下的国家监护制度,《民法典》只是规定了原则性条款,行政法领域尚未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国家监护介入机制难以启动、介入标准难以确定和介入缺位难以追究等问题.为此,应从探索国家监护的启动机制、明确国家监护的介入标准和完善国家监护的责任制度等方面入手,促进紧急情况下国家监护制度的准确适用和规范发展.

敖双红、朱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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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 法学院,长沙 410000

《民法典》 紧急情况 国家监护制度 私法公法化 行政法

2024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行政学院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316
ISSN:1009-1203
年,卷(期):2024.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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