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克王国初期,根据日耳曼法,社会民众被分为“自由人”、“半自由人”、“非自由人”几大类,“自由人”的定义是比较清晰的,“一个自由法兰克人的形象应该是拥有财产权、在法律诉讼上有行动力、有权利携带武器、有权利打猎打仗,最重要的是,有权利为国王服军役的人”。根据这一标准,“非自由人”无财产权(主要是土地财产权),无权携带武器和为国王服军役,但由于有亲属关系的保护,他们也不至于沦落为奴隶。但是,“半自由人”(leet)的权利与义务长期以来比较模糊,且关于他们的研究比较稀少,因此本文在参考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究,以期获得比较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