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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药品管理罪中危险判断的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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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把"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致使本罪的适用面临系列司法难题.在规范层面,要证明不法行为造成了这一危险状态,必须立足于药品犯罪的特殊性,即本罪并非典型的具体危险犯,决定危险状态的不是不法行为而是药品本身.故司法解释通过对典型缺陷药品的类型化归纳,以推定方式确定其危险状态,不仅可行而且合理.但是,司法解释在类型化的选择上忽略了药品类型的复杂性,致使司法认定结论存在扩大化的隐忧.为此,对于司法解释列明的八种认定标准,应当在区分药品类别基础上,明确假药、劣药与这一危险状态之间的关系,并从安全性、有效性的角度对该标准予以适度限缩.

张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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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38

妨害药品管理罪 具体危险 类型化 假药 劣药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2020)

20FXC027

2024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中国刑警学院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024
ISSN:
年,卷(期):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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