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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表示意义与真诚悔罪的评价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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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悔罪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独特性之表现,并以此区别于协同型司法的其他亚种.针对认罪认罚行为的真诚性,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要求与具体的司法判断之间存在深刻的断层,作为诉讼行为作出时之主观心理状态,其理论定位与实际认定均存在障碍.基于刑事诉讼行为理论,认罪认罚行为需要接受成立与有效两个维度的评价.其一,认罪认罚行为的构成以作出具有诉讼法上意义的表示为充分条件,动机和意图等主观因素不影响该诉讼法律行为的成立.其二,真诚性是认罪认罚行为的有效性要件,属于价值评价的范畴,该要件的缺失将阻却从宽效果的发生.认罪认罚真诚性的判断属于事实判断,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职权对该事实之有无进行探知,此时,仅需达到最低限度的真诚性标准.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真诚性,则应当根据存疑有利被告人的原则,作出真诚性存在的判断.两种真诚性认定结果的差异体现在刑罚裁量当中.

毛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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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4

认罪认罚 诉讼行为 意思表示 真诚性 疑点利益

2024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中国刑警学院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024
ISSN:
年,卷(期):2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