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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与行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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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变更了骗取贷款罪的成立条件,有必要重新检视本罪的保护法益,进而重新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不宜归纳为秩序、资金安全、信用风险或整体效益,本罪的阻挡层法益是金融机构资金的所有权,背后层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对金融机构享有的财产权,对背后层法益的侵犯具有累积犯的特征.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取决于其是否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金融机构不能成为欺骗行为的对象,受骗人必须是贷款审批最终环节的审批者.欺骗行为的内容必须与贷款的可回收性有关,与法益无关的错误认识不在本罪保护范围之内.欺骗行为与违法取得贷款的结果之间,必须具备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关联.

黎森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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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4

骗取贷款罪 保护法益 累积犯 金融机构 结果回避可能性

2024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中国刑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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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0.024
ISSN:
年,卷(期):2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