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轻罪时代我国的刑法结构应从传统重罪时代的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防止出现又严又厉的局面.轻罪时代我国刑法采用严而不厉的结构,应秉持适度犯罪化与适当非犯罪化,从而维系犯罪圈的均衡化.构建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不能过于严密化,不合理的轻罪化同样属于过度犯罪化,而应合理控制轻罪立法的规模并限缩犯罪的成立范围.在刑罚设置上,我国刑罚应秉持轻缓化的理念并朝着轻刑化的方向发展,避免不断提升旧罪的法定刑.随着刑法修正案数量的增加,刑法需要在整合的意义上进行再法典化.以犯罪圈的均衡化与刑罚的轻缓化来推动我国刑法结构从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应是我国刑法再法典化的基调.
基金项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GJ2023B0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ZGFYZDKT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