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有效治理贿赂犯罪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贿赂犯罪的修改实现了该项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此次修法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理顺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设置,调整了特别自首的部分内容.针对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处罚规定调整、单位受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新增法定刑升格的量刑档次,除了须厘清行贿罪从重处罚条款和特别自首条款的适用范围外,还须对对单位行贿罪的"情节严重"、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妥当解释,并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此次刑法修正案带有鲜明的问题性思考,其体系性完善需要借助刑法再法典化这样一个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