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抗诉除了担负审判监督和公诉救济功能外,还应被赋予"合作成效"保障功能.相应地,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应当融入合作式的司法正义观.立法的滞后导致了当前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把握的诸多困境.在完善法律之前,检察机关仍应以裁判"确有错误"作为提起抗诉的前提条件,尽管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特性可能改变"错误"的形式和来源.检察机关既不能在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缺乏抗诉必要性时恣意抗诉,也不能仅仅因为担心"报复性抗诉"的质疑而不敢抗诉,而应以"实质错误"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核心尺度,重点考虑错误的性质、错误的程度、纠错的可能性和纠错的效益等因素.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9AFX009)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GJ2022D09)
重庆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2021NDYB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