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事被害人代表人诉讼的理论逻辑及优化路径——以民事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得失为镜鉴

刑事被害人代表人诉讼的理论逻辑及优化路径——以民事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得失为镜鉴

扫码查看
涉众型经济犯罪动辄牵涉成千上万名被害人,案件办理存在诸多程序疑难,如涉案人员复杂而难以认定被害人身份、被害人过多而难以充分参诉、被害人内耗而难以合力对外、被害人分散而难以公平受偿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被害人代表人诉讼制度,旨在强化被害人程序参与、深化多方意见交锋、弥合被害人内部冲突、节约组织沟通成本.因刑事被害人缺乏另案起诉的充分自由,代表人的产生有必要遵循"完全代表,立场兼顾"原则,可通过检方推荐、被害人推选、法院指定的三级递进途径实现.为使代表人能有效影响定罪量刑、参与返还退赔方案博弈、监督财物返退过程,应由其集中统一行使被害人程序处分权.但是对于代表人的实体处分行为,应给予其他被害人限期异议权,涉及谅解被告人悔罪退赔、认可提前返还和处置财物、支付和分担维权成本等三类行为.为有效监督代表人,既要激励其积极履职,也要弹劾其失职表现,并在必要时否定其行为效力.此外,迟到被害人经法院核准可接受代表人行为并参与退赔,但若其拒绝参加诉讼并试图否定代表人行为效力,则仅应被视同案外人而给予其有限异议机会.

郭晶

展开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被害人代表人 群体性诉讼 集资参与人 涉众型经济犯罪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19FFXB011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993
ISSN:1007-9017
年,卷(期):2024.1(1)
  •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