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追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犯罪时,法院往往直接采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认定,但是这种常态化做法既缺乏立法依据,学界也存在较大异议.证券类犯罪中证监部门的认定是一种较具代表性的行政认定,行政认定与鉴定意见存在本质不同,按照目前立法规定以及证据学基本原理,行政认定只能归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书证.采信行政认定时必须经过刑事司法程序核实;审查行政认定应该综合鉴定意见以及书证的特点进行.应该完善行政认定的制作程序及其配套机制,具体建议包括:优化行政认定的撰写方式;扩充法定证据种类,明确规定行政认定属于专门性证据;健全公安司法机关中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及其配套机制;颁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同种类型行政犯罪执法与司法时所面临的共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