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调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经历了从行政执法进入刑事司法、从实物证据扩展至言词证据的发展过程,并存在随机与非随机抽样调查两种类型.抽样调查虽然存在违背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不符合印证证明模式和难以达到"唯一性"的证明标准之嫌,但它是适应犯罪发展变化的产物,具有坚实的科学基础,面临的理论质疑主要源于对传统证据制度的理解过于僵化.我国刑事诉讼中运用抽样调查,应满足适用抽样调查的必要性、调查对象的同质性、抽样方法与比例的科学性、抽样过程的公正与公开性等条件.通过抽样调查认定案件事实在本质上并非推定;非随机抽样调查结果不宜作为定案根据使用,对随机抽样调查结果应当根据置信区间的下限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