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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之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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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运用,各类机器或设备生成的电子数据日趋复杂,以人为主、以机器为主和"人机互动"背景下机器生成的电子证据不断发展.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种类是重要的发展方向,但我国当前立法缺乏针对新型电子数据可采性的特别规则.参照"书证"的可采性审查方式模糊了电子数据分析报告、检验报告与书证的本质不同,更难以回应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可采性审查的现实需求.从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综合路径出发,我国立法应立足过程视角,关注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的不同生成机制、生成过程,建构类型化的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之可采性规则.

冯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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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

电子数据 证据规则 机器生成的证据 可采性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项目

23JJD820004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993
ISSN:1007-9017
年,卷(期):20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