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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之可采性
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之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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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维普
中文摘要: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运用,各类机器或设备生成的电子数据日趋复杂,以人为主、以机器为主和"人机互动"背景下机器生成的电子证据不断发展.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种类是重要的发展方向,但我国当前立法缺乏针对新型电子数据可采性的特别规则.参照"书证"的可采性审查方式模糊了电子数据分析报告、检验报告与书证的本质不同,更难以回应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可采性审查的现实需求.从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综合路径出发,我国立法应立足过程视角,关注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的不同生成机制、生成过程,建构类型化的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之可采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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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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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电子数据
证据规则
机器生成的证据
可采性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项目
项目编号:
23JJD820004
出版年: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
CSSCI
CHSSCD
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
1.993
ISSN:
1007-9017
年,卷(期):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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