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Vol.3Issue(3) :60-76.

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之可采性

冯俊伟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Vol.3Issue(3) :60-76.

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之可采性

冯俊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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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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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运用,各类机器或设备生成的电子数据日趋复杂,以人为主、以机器为主和"人机互动"背景下机器生成的电子证据不断发展.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种类是重要的发展方向,但我国当前立法缺乏针对新型电子数据可采性的特别规则.参照"书证"的可采性审查方式模糊了电子数据分析报告、检验报告与书证的本质不同,更难以回应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可采性审查的现实需求.从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综合路径出发,我国立法应立足过程视角,关注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的不同生成机制、生成过程,建构类型化的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之可采性规则.

关键词

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机器生成的证据/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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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3JJD820004)

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项目()

出版年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993
ISSN:1007-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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