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处理既关系犯罪控制目标的实现,又涉及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障,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已初具"对物之诉"的雏形,亟须在证明体系方面作出全面规划.在证明对象上,应当从涉案财物构成要件和没收阻却事由两方面,根据个案情况确定具体待证事实;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应当根据不同层次的对抗主体与争议内容分别作出安排,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没收成立的主要责任,被告人与案外人就各自的积极主张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并适当引入推定等证明责任减轻机制;在证明标准设置上,考虑对物之诉的特殊属性、主要的待证事实与错判的风险,应当选择适用与独立没收程序一致的高度盖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