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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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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刑法范畴,是刑法与商法的交叉产物.本罪的类型化特征是违背公众投资人委托的金融财产照管职责.其中,行为人与公众投资人之间并不是偶然的民事交易关系,而是长期稳定的商事代理关系;相应地,本罪构成行为的不法本质也不是侵害特定财产权,而是违背商事代理关系中的信义义务.据此,集资诈骗罪的规制逻辑与普通诈骗罪存在根本差异,本罪的行为构造不宜照搬或套用普通诈骗罪的模式,而是应当从诈骗模式向背信模式转型.在本罪成立上,应以"不正当性说"认定违背信义义务,分别从形式上集资活动是否违反前置法、实质上集资活动是否会对公众投资人的财产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客观和主观方面进行审查.其中,为避免干涉正常的商业活动,在本罪阻却上,应以"商业判断规则"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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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集资诈骗罪 诈骗罪 背信罪 信义义务 法秩序的统一性

中央高校规划基金项目

2022114017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993
ISSN:1007-9017
年,卷(期):20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