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刑法范畴,是刑法与商法的交叉产物.本罪的类型化特征是违背公众投资人委托的金融财产照管职责.其中,行为人与公众投资人之间并不是偶然的民事交易关系,而是长期稳定的商事代理关系;相应地,本罪构成行为的不法本质也不是侵害特定财产权,而是违背商事代理关系中的信义义务.据此,集资诈骗罪的规制逻辑与普通诈骗罪存在根本差异,本罪的行为构造不宜照搬或套用普通诈骗罪的模式,而是应当从诈骗模式向背信模式转型.在本罪成立上,应以"不正当性说"认定违背信义义务,分别从形式上集资活动是否违反前置法、实质上集资活动是否会对公众投资人的财产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客观和主观方面进行审查.其中,为避免干涉正常的商业活动,在本罪阻却上,应以"商业判断规则"认定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