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是"实质法典化"以及"证据独立成编"的难得机遇.当前《刑事诉讼法》中"证据"一章相对单薄,而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已然在法律之外架构起了一套覆盖面更广的证据规则,这就需要"证据独立成编"吸收和清理"代为立法"的司法解释,并借助法典编章体例结构体现"以审判为中心".对此,需要在《刑事诉讼法》实质法典化进程中有效回应"证据独立成编"相关重点、难点问题,并审慎考量具体规则设计,尤其是在证据种类、证据规则以及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关键内容上,应当秉持开放性立法的思维进路,力求在满足眼前之需的同时为长远之动态变化预留充足的法律续造和漏洞填补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