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宪法上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限制,具有基本权干预性质,其制度设置必须经由合宪性确认.强制措施立法的合宪化,形式上需要符合法律保留的要求,实质上应当接受明确性与比例原则的检验,以确保相应规范符合宪法秩序.针对现行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得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展开合宪性调控:提高拘传立法的规范密度,禁止径行拘传的适用;明确紧急拘留与候捕拘留的差异化定位,废止流窜、多次、结伙作案情形下的拘留适用,缩短捕前自由剥夺时长;确立以取保候审为优先的制度设置,增加新型约束措施;调整逮捕适用的倾向性表述,废弃除身份不明外的径行逮捕,依据涉嫌犯罪轻重设定最长羁押期,一并细化审查程序、强化捕后救济;删除监视居住"特殊情况/办案需要"的适用情形,明确措施的执行内容,规范附随的通信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