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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沟通与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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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正当性根据既不在于单纯对行为人施以报应,也不在于预防犯罪的现实效果,而是通过与行为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沟通确证社会基础行为规范的效力,从而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存续.基于沟通性刑罚理论,决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不是行为人的心智成熟程度等心理事实,而是社会成员对于行为人理解并遵守社会基础行为规范的期待.若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刑事犯罪严重冲击社会基础行为规范的有效性、引起了社会成员强烈的惩罚诉求,立法者应当适度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发挥刑罚的沟通机能.我国增设《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但在适用该款规定时,须注意考察未成年行为人是否具有受审能力.

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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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

沟通性刑罚理论 刑事责任年龄 报应刑 预防刑 核准追诉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993
ISSN:1007-9017
年,卷(期):20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