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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社会法路径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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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以刑法为中心建构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因其"重客观、轻主观""重刑事、轻专法"的缺陷而面临制度内部价值冲突和犯罪预防效果不彰等困境.在青少年行为偏差发生过程中,由外源性的社会障碍、有害影响引发的初级偏差和内生性的基于犯罪故意的二次偏差呈现由强到弱的次序.有鉴于此,德国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由符合青少年社会发展需求的、以前置的社会保障法为中心的一级罪错风险防控体系(一级社会体系)和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的、以独立的少年司法法为中心的二级罪错行为干预体系(二级司法体系)构成,呈现出"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事前防范与事后干预相结合""社会法和刑事法双轨协同"的特点,尤以一级社会体系为特色.以这种风险导向型制度体系建构模式为镜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应在预防性少年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完善少年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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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中心主义 预防性少年司法 少年社会保障法未成年入网络保护 专门矫治教育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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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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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1.993
ISSN:1007-9017
年,卷(期):20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