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部分规定很难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也较难满足公安、司法机关的实际办案需求.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强化程序的正当性,《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坚持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将合法性原则、相当性原则、变更性原则作为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基本原则.技术性的修法已不能实现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当彻底取消监视居住制度,其功能可被改进后的取保候审所取代.为实现司法政策的可持续性,进一步降低诉前羁押率,应当将逮捕的刑罚条件修改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增设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