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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人工智能证据的法律性质和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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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人工智能系统分析形成的证据已经出现在法庭上,对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提出了新挑战.基于生成机理和属性,人工智能证据可以被定义为历经感知、认知和决策阶段的支持事实认定的机器意见,划分为工具型人工智能证据和主体型人工智能证据.作为一种新型意见证据,人工智能证据既不同于普通证人的一般意见,也有别于专家证人意见,适用现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制度以及相对应的证据审查规则并不恰当.通过比较法分析,刑事诉讼中运用人工智能证据的最佳途径是融合对抗式诉讼和审问式诉讼的证据规则,形成庭外验证评估和庭审充分质证的综合化审查机制.为有效发挥人工智能证据的证明价值,我国有必要参照综合化审查机制,以理性主义证据观为指导原则,在技术规则层面上构建人工智能主体适格验证规则,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明确控方举证方式,合理强化质证对抗性,以及确立审慎的认证规则.

余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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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人工智能证据 机器学习 大数据证据 主体适格 综合审查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993
ISSN:1007-9017
年,卷(期):202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