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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人罪与依法益出罪:犯罪评价的两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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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法层面,犯罪评价涉及依法与相当两个评价层次.在出罪上,仅凭罪刑法定原则下个罪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不足以为犯罪的边界提供必要限制;在确认个罪的构成要件后,仍应根据个罪的保护法益出罪.法律是形式上符合立法程序的实证法,法益是内含于法律本身但又超越法律的客观存在;当法律本身不正义时,可依据法益对其补充或修正.法益论旨在限制不必要的处罚,是出罪解释的论证工具.依法益出罪须改变法益定义碎片化、不成体系的缺陷,规范论的法益概念应当受到重视,这不仅涉及法益保护的真实性、法益保护的价值性与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之体系性建构,而且涉及法益论吸收比例原则、"常识常理常情"、《刑法》第13条但书等的再造.犯罪评价两阶论主张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入罪必须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遵守明确性原则,即依法律入罪;当刑法上的个罪设定不正义时,可以依法益出罪.依法律入罪的关键是构成要件明确性判断,依法益出罪需要合理定义个罪的保护法益.

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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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犯罪论体系 构成要件 明确性原则 法益保护原则 出罪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993
ISSN:1007-9017
年,卷(期):202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