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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追缴到没收:涉案财物处置的制度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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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的法律属性不明,不仅对责令退赔和没收产生连带影响,还成为涉案财物处置制度改革的根本妨碍.比照对人之诉,与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类似,追缴既非实体性处置措施,也非程序性处理措施,而是将涉案财物控制到案的程序要求.基于这一制度定位,追缴应以对物的调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作为配套制度安排,强调控诉方依法履行追缴义务,并改变将追缴或继续追缴作为判项的做法.伴随追缴的全新定性,需要重新审视追缴与没收的关系.从功能定位看,追缴仅是程序要求,没收才是实体处置.从处置流程看,追缴成为没收的前提.没收作为处置涉案财物的核心实体措施,需要区分财物类型确定其基本属性,并坚持被害人优先、权属明晰和比例原则等原则.为完善没收的程序体系,有必要拓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引入相对独立的对物之诉,并建立没收程序与民事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

刘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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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

涉案财物处置 追缴 没收 对物之诉 刑事一体化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993
ISSN:1007-9017
年,卷(期):202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