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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刑事定罪条款与中国刑法应对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刑事定罪条款与中国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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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维普
中文摘要:
在"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的使用可对刑事犯罪的规模、速度和范围产生巨大影响"与"需要加强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的认识下,《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刑事定罪条款体现出了明显的预防性、灵活性、客观性、延展性与主权性特征.我国《刑法》虽然涵盖了公约刑事定罪条款的大部分内容,但是在持有儿童性虐待或儿童性剥削材料等持有型犯罪、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等方面还存在衔接的必要.应对公约刑事定罪条款,对于强制性规定,应坚持司法路径为主、立法路径为辅的原则,在司法解释无法解决问题之时才适当修改《刑法》以扩大处罚范围;对于任择性要求和措施,可以从前瞻性立法的角度,参考公约规定对《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论理与体系解释.适应人工智能、元宇宙技术的发展,应将伤害解释为包括身体伤害与精神伤害,将传播描绘儿童性行为物品的行为规定为从重情节,在认识错误场合根据主观认识对其支配下的客观行为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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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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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犯罪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虚拟财产
洗钱罪
网络涉儿童性犯罪
出版年: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
CSSCI
CHSSCD
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
1.993
ISSN:
1007-9017
年,卷(期):
202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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