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刑事法定证明标准的构成条件之一,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存疑不起诉是适用这一构成要件的典型场域.根据对实践中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实证考察,检察官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呈现出以下特征:在适用条件上,以全案形成一定的证据体系为基本前提;在适用逻辑上,由单个或多个证据产生"怀疑",进而基于法律人理性判断"怀疑"的合理性;在适用样态上,重间接表达,突出实践理性,但轻法条援引与理论阐释;在适用环节上,集中体现在撰写"审查报告"、适用听证程序和撰写"不起诉决定书"."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强化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推理和人权保障,但是检察官的"认知偏差"和缺乏外部监督的程序设计使之存在被误用、滥用的风险,亟待理论层面的认真对待.完善"排除合理怀疑"在存疑不起诉中的适用,一方面要强化程序控制,优化听证程序,加强"不起诉决定书"的证据说理,另一方面应调整考核方式与问责机制,降低为规避风险而滥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