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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型法典编纂中罪刑条款载入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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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型法典编纂是我国的新型立法形式.尝试在领域型法典中载入罪刑条款,体现了对同一领域不同责任规范体系保持完整的追求、对犯罪罪状分散于不同类型法典中而缺乏明确性的忧虑、对犯罪治理效能与行政管理效能协同的期待.但是,领域型法典主要是对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的领域内单行法的编纂,其与作为责任型法典的刑法具有性质上的显著区隔.由此,若在领域型法典中载入罪刑条款,应以更好发挥其法治效能和其能更得以有效适用为主要价值考量,以不重复原则、可替代原则、科学性原则为载入新罪的基本判断原则.以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为例,在领域型法典中设置"平移式"或"并立式"的罪刑条款可能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风险,其科学性与有效性尚不能明确评估;不适宜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增设新类型的污染环境犯罪、破坏湿地等生态类犯罪以及气候犯罪等新类型犯罪;为增进领域型法典与刑法典的衔接,可以考虑在领域型法典中设置一些促进对刑法典更高水平适用的提示性条款或连接性条款.如此,可以消解对打破统一刑法典刑事立法模式后果、对领域型法典罪刑条款立法质量以及对涉刑提示性条款或连接性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效果的担忧.

焦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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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领域型法典 责任型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立法模式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993
ISSN:1007-9017
年,卷(期):202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