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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安全法益的刑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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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据交易过程中存在非法获取数据、违法交易数据、不当泄露或滥用数据等安全风险,数据权属不清、交易规则不统一、安全监管不足,刑事立法也存在静态化、分散化、碎片化等缺陷.数据安全犯罪是以数据为对象、直接或间接危害数据安全法益的犯罪,可分为纯正的和不纯正的数据安全犯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存在交叉重合.在数据交易安全风险防控中,需要确立风险预防刑法观、罪群生态化和刑事一体化治理理念.数据交易安全法益具有确定性和独立性,可分为私法益与公法益两种类型.在法益识别过程中,需要依据前置法运用法益还原方法,将公法益还原为私法益予以认定.同时,在分类分级的基础上予以不同层次的刑法保护.在刑事法领域,应合理分配和设定数据交易参与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安全保护义务,赋予数据交易所"看门人"的安全监管义务.同时,加强刑法与前置法的刑行衔接,将被害人同意作为出罪免责事由,运用以刑制罪方法进行需罚性判断,合理把握涉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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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数据安全犯罪 数据交易安全法益 刑行衔接 被害人同意 以刑制罪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993
ISSN:1007-9017
年,卷(期):202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