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数据资产的刑法保护,我国刑法当前并无直接规定,只能以极个别罪名对少部分个人数据进行间接保护.然而,数据资产的间接刑法保护模式并不妥当.数据资产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也不都是商业秘密,因而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模式不可行.数据资产具有财产属性,因而纯粹保护数据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保护模式没有做到全面评价.新型财产权保护模式的保护成本较高.传统财产犯罪保护模式具有一定优势,但须先明确数据资产的属性及其存在形态.数据资产具有财产属性,其存在形态为无体物.基于此因应数字资产的刑法保护,应当重塑财产犯罪中的占有概念.财产犯罪中的占有,不局限于事实性的占有或者观念上的占有,而是非法获取,支配的效力范围可扩展至间接支配.如此,便可通过传统财产犯罪对侵犯数据资产的行为予以规制.对尚未涉及的其他行为类型,可以增设"窃取、骗取、抢劫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数据资产"及其与其他财产犯罪竞合的罪刑规范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