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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诚信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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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着检察机关通过变更起诉、调整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的方式反悔的现象,而目前尚无专门的规范予以规制.构建针对检察机关的诚信机制能够有效规制这一实践乱象,保护被追诉人的信赖利益.诚信机制的构建符合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需求,顺应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要求.诚信机制的基础在于构建真正的控辩协商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的律师帮助,以控辩协议为合意标志.诚信机制允许当出现新事实、新证据、首次出台新司法解释或量刑协商显失公平的情形下,控方可以反悔,但应当通过专门性规范约束反悔条件与程序.设置违反诚信机制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包括排除因认罪认罚所做的供述,有限排除因口供而获取的其他证据,防止法官接触有罪供述.

张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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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诚信机制 控辩协商 反悔权 程序性法律后果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993
ISSN:1007-9017
年,卷(期):202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