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Vol.6Issue(6) :157-174.

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赵常成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Vol.6Issue(6) :157-174.

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赵常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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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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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概括承认了刑事已决事实对后续刑事审判的预决效力.该规则较为简略,具有"不受反证、不限范围、不设条件"的特点,有待继续探讨.预决效力规则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相协调,并辨明其效力性质、效力范围与产生条件.在效力性质方面,预决效力应当理解为允许反证的相对效力,亦即证明效力.在效力范围方面,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所确认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原则上只对被告人本人产生预决效力,例外时才扩张至案外人.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二元视角下,预决效力应当同时满足"已充分保障/放弃程序参与权"与"已履行发现真相的最佳程序"的双重产生条件.据此,如果前后诉被告人不同一,预决效力仅在前诉经普通程序审理、后诉被告人已放弃程序参与权时产生.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我国可以考虑在立法层面对预决效力规则作出规定.

关键词

已决事实/预决效力/既判力/刑事裁判/分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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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993
ISSN:1007-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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