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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的立法技术问题探析——基于《立法法》第72条第2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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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立法需求不断增加而立法供给不足的矛盾,《立法法》在第72条第2款大幅度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的范围,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此,切实提高立法技术就成为这些地方立法权实现优质行使必须积极面对与破解的重要课题.

邹仰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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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党校,广东 汕头515071

立法法 地方立法 立法技术 立法质量

2017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中国共产党银川市委员会党校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133
ISSN:1671-1157
年,卷(期):201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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