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发展集团化,组织架构复杂化,关联交易常态化,内部资金拆借和相互担保频繁化,均导致集团企业破产时按单个法人主体进行清算非常困难.为有效解决该问题,最高法院引入了合并破产概念,通过赋予虚拟合并主体实际的法人财产权地位,有效解决了资产处置和债权偿付中按单个主体形成的矛盾.但这一创新的司法实践仍然未能有效促成"多重整、少清算"政策精神的落地,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基于征管法为主体的现行税收管理体系,与破产重整司法实践存在较大错位,对此法律界和实务界尚缺乏制度规定和专项研究,造成税收债权成为影响投资人判断的变量,影响了投资人参与重整案的信心和决心.本文以合并破产中税收问题为引线,结合案例剖析,力图从理论和实务操作的角度,弥合现行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实践的差异,从而提升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的信心,实现"多重整、少清算"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