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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为未完成瑕疵或错误资产评估报告撤回行为法理逻辑与责任探讨
经济行为未完成瑕疵或错误资产评估报告撤回行为法理逻辑与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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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行政检查或自律检查中,发现经济行为未完成的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错误或瑕疵,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资产评估机构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修改资产评估报告或撤回资产评估报告.无法修改需要撤回资产评估报告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协商撤销委托,协商不成单方撤回报告的,属于单方违约,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正式函送委托方且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协商认定,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即撤回错误或者瑕疵资产评估报告是行政检查或自律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资产评估机构的补救措施之一,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相关经济行为基于错误或者瑕疵资产评估报告完成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本身符合行政检查或自律检查相关精神.资产评估机构撤回报告的行为是否违约及应当担负的违约责任,应当区分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是否协商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由人民法院判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自律协会无权干涉.
外文标题:
The Discussion of The Legal Logic and Liability about the Recall of The Defective or inaccurate asset Appraisal Statement which the Economic Activities is not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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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熙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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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广东深圳 518001
关键词:
经济行为
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责任
出版年:
2022
中国资产评估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
CSTPCD
CHSSCD
影响因子:
0.164
ISSN:
1007-0265
年,卷(期):
2022.
(9)
参考文献量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