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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在我国缺陷药品侵权中的施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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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结合生产者对药品的整体认识程度,以及药品本身特点,具体讨论缺陷药品生产者在受害人过错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明晰法律完善方向.方法:通过研究受害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情形,对“受害人过错”是否免责,进行深入剖析.结果与结论:结合药品本身的特征,本文谨在“受害人过错”方面展开论述,提出看法,希望能够对实践中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有积极意义.

舒杨、宋民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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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四川成都,611137

缺陷药品 过失 免责事由 故意

2012

中国中医药咨讯
中华中医药学会

中国中医药咨讯

ISSN:1002-0187
年,卷(期):20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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