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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下我国《商标法》第43条第1款立法设计意义和实践研究——兼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商誉等利益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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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及其后续产生的商誉是经营者品牌建立的三驾马车.我国《商标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了商标许可制度以及其质量控制条款,为许可人附加上其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的监督义务,要求许可人对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是对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和识别功能的强化.而在商标许可的博弈中,通过质量保证条款使商誉能够有效承继,被许可人能够有效快速地获得产品的目标受众的支持和信赖成为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的诱因.但商标许可使用这种模式本身就存在着缺陷,而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商誉等利益的分配问题,在法律和合同均为约定情况下如何解决的问题,法院内部存在不同的声音,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妥当地处理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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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苏 盐城 224400

商标许可使用制度 商誉与商标的关系 利益博弈 利益分配

2020

中华传奇
湖北省荆州市文联

中华传奇

ISSN:1003-9619
年,卷(期):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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