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知,"证人证言"作为排在"物证"以及"书证"后的第三种证据类型,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缺乏系统而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庭审实践中,是极少看到有证人出庭作证的.虽然这并不代表案件在审理时会缺乏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证言大多以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表现出来,控辩双方甚至法院均无法当面向证人所作的证言进行质证,其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认定,使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同时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建立系统而完善的刑诉证人保护制度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