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临床医药杂志2004,Vol.5Issue(4) :118-118.

强制医疗对象的护理原则

张玉竹
中华临床医药杂志2004,Vol.5Issue(4) :118-118.

强制医疗对象的护理原则

张玉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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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北京市安康医院,北京,1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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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1997)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显而易见,强制医疗是对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的一种"医疗处罚".安康医院的主要职能就是执行强制医疗.目前全国有20余所安康医院.收治对象为无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和无服刑能力者.无责任能力者为精神病人,无受审能力者为有病的犯罪嫌疑人,无服刑能力者为有病的犯人,显然应对他们分类护理.

关键词

强制/医疗对象/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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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04
中华临床医药杂志
中华临床医药学会

中华临床医药杂志

ISSN:1562-9023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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