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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市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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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这个现象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还有一些困难,尤其是犯罪主体的类型、范围、是否要求法定的资质以及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对于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单纯从事勘察工作的单位能否认定为本罪主体等具体问题存在争议。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并不限于具有法定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单位。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