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狱学刊2012,Issue(6) :25-27.

浅谈《监狱法》若干问题的修改与完善——以《监狱法》修改完善的必要性为视角

张洁
中国监狱学刊2012,Issue(6) :25-27.

浅谈《监狱法》若干问题的修改与完善——以《监狱法》修改完善的必要性为视角

张洁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北京市100051
  • 折叠

摘要

当各种法律法规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守根本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行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包括《监狱法》在内的各种普通法如果和它发生了)中突,都要作出修改和完善,以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应当修改《监狱法》第四十七条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涉及刑事犯罪等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根据解决法律冲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监狱法》的修改中,应吸收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增加“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除外”。

关键词

法律冲突/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12
中国监狱学刊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中国监狱学刊

CHSSCD
ISSN: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