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73例(涉及被告人98人)徇私枉法罪案例实证研究表明,徇私枉法罪的二审(含再审)率较高,为48.5%;围绕是否存在“徇私”进行辩护、上诉(申诉)或进行抗诉的样本有15例,占全部样本数的20.5%,“徇私”有无成为入罪或出罪的重要条件,充当了徇私枉法罪实际上的犯罪构成要件.从应然层面,犯罪动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但并不能由此推论出作为犯罪动机的“徇私”一定是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动机并不能改变犯罪侵害法益的本质,也不应成为其构成要件.从立法上,将“徇私”排除出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并将其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不失为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