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修改,该罪保护法益随之发生变化.中国理论界对于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争论从未停歇,主要围绕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生态学中心主义法益论和生态学人类中心法益论三种学说而展开.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和生态学中心主义法益论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中国目前生态环境发展状况不相符合.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成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但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存在内容模糊的问题.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双重法益:一方面,生态环境安全是本罪主要法益;另一方面,人类法益是本罪的次要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