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刑法中故意心理要素的选取受到故意规范目的的制约,因此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都是故意不可或缺的要素.意志要素和认识要素作为故意系统的元素而存在,二者如何连接?这个问题是故意理论目前尚未解决却必须解决的难题.层级论故意认定模式为回答这个问题而被提出.该理论认为故意在整体上属于意志活动,分为意志活动的起点、意志活动的中继与意志活动的定型三个环节.其中认识因素存在于第二个意志活动的环节内,其内容为在预设目的的驱动和引导下,为是否选择一定行为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去认识、评估该行为的性质和效果.认识活动被包容在整体的意志活动之内,受意志活动的支配,在层级上要低于意志活动.因此,故意中的意志要素和认识要素构成一种阶梯式的层级关系.
基金项目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博士科研启动经费专项项目(BSQDW2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