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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机制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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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合作组织和农民.这些利益主体的确定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密切相关,然而现行征收补偿利益划分机制却使得与土地关系最为密切的主体——农民被排除在边缘地带.本文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为前提,分析了现有利益分配机制的滞后性,不合理性,并在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重构了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利益分配机制,以确保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实现利益划分的公平公正.

张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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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使用权 利益分配

2012

中国商界
中国商报社

中国商界

影响因子:0.122
ISSN:1006-7833
年,卷(期):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