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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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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控制股东和中心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为寻求自身的私人利益.大股东就有滥用公司控制权的激励,甚至不惜以牺牲公司和小股东利益为代价.既然现有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赋予了多数股东优越的地位,赋予了其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机会,又没有其它更完美的股东表决机制可以替代,那么就应在坚持该原则的基础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股东做出相应的弥补,以实现股东间关系的制衡,并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之间的实盾正义.

宁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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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公司法 控制股东 股东利益 股东保护

2012

中国商界
中国商报社

中国商界

影响因子:0.122
ISSN:1006-7833
年,卷(期):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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