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界2012,Issue(1) :308-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探析

曹今
中国商界2012,Issue(1) :308-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探析

曹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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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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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包括处分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动产已交付或不动产已登记等四个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政稿)》相比,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应当通过缩短登记办理期限和规定“善意”认定标准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

物权法/善意取得/不动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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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2
中国商界
中国商报社

中国商界

影响因子:0.122
ISSN:1006-7833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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