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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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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由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打破公司僵局,以保护在公司受压制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该制度是我国公司法顺应经济发展趋势的一大进步.

李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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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系

司法解散 中小股东 公司僵局

2012

中国商界
中国商报社

中国商界

影响因子:0.122
ISSN:1006-7833
年,卷(期):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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