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诞生以来,已在全世界的经济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商业组织形式在历史长河中仍将肩负重任.我国公司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时间较短,但发展速度较快,这就恰如其分的给了我们法学学者研究公司制度更有利的契机.公司问世我国以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发生了诸多变化,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被定位于向股东会负责的下属性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呈现出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弊端.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是公司权力重心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移,因为后者更能满足公司规模扩大和资本市场发展所提出的专业化和效率化的需求.这一趋势的启示是公司董事的内涵和责任需要适当扩大、公司监管的重点应当做出相应调整.在此,笔者特此从法学角度讨论有关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和开拓做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