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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主体的认定
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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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中自然人受贿类犯罪,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确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规定明确,区分明显:受贿罪要求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两类人员之外还有无任何单位的自然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正好可以弥补刑事立法在自然人受贿类行为主体上不周延的缺憾,即没有单位的人员收受贿赂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文通过具体分析,力图解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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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福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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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
行为主体
出版年:
2012
中国商界
中国商报社
中国商界
影响因子:
0.122
ISSN:
1006-7833
年,卷(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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