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中自然人受贿类犯罪,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确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规定明确,区分明显:受贿罪要求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两类人员之外还有无任何单位的自然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正好可以弥补刑事立法在自然人受贿类行为主体上不周延的缺憾,即没有单位的人员收受贿赂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文通过具体分析,力图解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范围.